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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5-12-01    作者:     来源:     点击:


 言

河南工程学院于200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与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原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煤炭工业部郑州工人技术学校,1958年,萍乡煤矿干部学校并入,此后校名历经郑州煤矿学校、中南煤矿干部学校、河南省煤炭工业干部学校、郑州煤炭工业学校等变迁,1983年,更名为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2001年,更名为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郑州煤田职工地质学院其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河南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职工学校,于2002年并入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为1954年成立的原纺织工业部主管的郑州纺织工业学校,是由原来的开封纺织学校、武汉纺织学校、新乡纺织学校和沈阳纺织学校合并成立的,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898年成立的湖北工艺学堂和1910年成立的河南官立中等工业学堂,1958年,更名为河南纺织工业学校,此后校名历经河南纺织工学院、河南省纺织技术学校、郑州纺织机电专科学校(分校)等变迁,1985年,更名为河南纺织工业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以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为使命,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地方和煤炭、纺织行业培养了大量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优良的办学传统。百年办学积淀,百年传承发展,学校秉承“自强不息 博学精艺”的校训,形成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应用为主”的办学理念,“严谨、勤勉、求实、创新”的校风,“敬业、爱生、治学、育人”的教风和“尊师、好学、砺志、有为”的学风。学校已发展成为以工学为主,文理渗透,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社会及生产实践相结合,推动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学校立足河南,面向全国,服务煤炭、纺织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建设开放性、有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为国家设立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工程学院,简称“河工”。英文名称为Henan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简称“HAUE”。

学校域名为:http://www.haue.edu.cn

第四条 学校校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分为龙湖校区(郑州市新郑龙湖镇祥和1号)、桐柏路校区(郑州市桐柏路62号)和南阳路校区(郑州市南阳路97号),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祥和1号

条 学校实行中共河南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

  学校设置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艺术学、文学等学科门类,以矿业、纺织类专业为特色。

第七条 学校坚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学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管和考核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四)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设立、变更和撤销内部机构,招聘、管理并使用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任免干部;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

(六)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七)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或出具学业证明。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行使受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声誉。

(四)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实行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教学基础地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煤炭、纺织行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科学组织教学实践。

第十四条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鼓励学术创新和应用科学研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学科专业建设、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合作共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为煤炭、纺织行业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文化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持续推进继续教育。

十九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者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章产生。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道德规范、教学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并行使职权,决定学位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产生,对学校教学相关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和聘任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和聘任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评议决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代表教职工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其章程了解和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依法设置、变更和撤销各类机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五)提出学院教职工聘任与管理建议,负责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和薪酬分配。

(六)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

(七)制定实施学院工作规范和制度。

(八)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按照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原则,赋予学院相应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议事内容和党政职责分工,党政联席会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分工会主席等。

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学校相应学术组织的授权开展工作,履行处理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公共教学机构,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者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

(三)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七)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活动。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按照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创新创业等活动;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十一  学生社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并保障学生社团组织依法开展的各类活动。

五十二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五十三  学校开展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的协同合作,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五十四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利益相关方面代表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校理事会按其章程组建并行使职权。

五十五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五十六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五十七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适度向社会公开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建立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校、院二级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法自主使用和处置各类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与条件建设。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外圆蓝底白字,上面为学校中文名称,下面为学校英文名称。内圆为白底蓝绿图案,图案由河南工程学院中的“河”“工”两字拼音首写字母“H”“G”变形构成。“H”是两本书的形状,象征打开知识的大门;“G”是祥云的造型,象征学校积极进取,蒸蒸日上的精神风貌。

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学校徽志、中英文校名横向排列。校旗长宽比为3:2。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河南工程学院校歌》,由阮志斌作词,刘咏阁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十章 附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党委会议审定,由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发布。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学校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修改。

(二)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事项。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应当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